为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管,严厉打击特种设备违法违规行为,推动企业落实落细安全主体责任,时刻绷紧特种设备安全这根弦,西南市场监管所近期组织力量查处了多起特种设备域违法案件。现公布一批特种设备违法典型案例,希望广大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经营主体汲取教训、引以为戒河源异型材设备,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主动防范化解安全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案例一:某小区物业服务单位使用未经检验的电梯案
2025年9月,执法人员到某小区物业服务单位开展特种设备日常检查时发现,该小区在用的5台电梯已过检验报告有期限,且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检定不格,为了消除安全隐患,执法人员现场责令该物业服务单位立即停止使用上述5台电梯。某小区物业服务单位使用未经检验的电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三十二条一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格的特种设备。”及四十条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针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对当事人处以罚款。
案例二:佛山市某有限公司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作业案
Q Q:1834455022025年9月,执法人员到佛山市某有限公司开展特种设备日常检查,现场发现经营场所内有一名男作业人员正在操作一台叉车开展作业,该叉车悬挂车牌且办理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但该作业人员未能提供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相关证件。
当事人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十三条二款“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并对其进行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以及十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的规定。针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无证人员操作叉车,并处以罚款。
案例三:佛山某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未经检验的叉车和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案
该公司从事特种设备销售、租赁及修理等业务的经营活动。2025年9月,执法人员在该公司开展特种设备日常检查时发现,其在外使用的2台叉车已过检验报告有期限,且仍未申报检验。为了消除安全隐患,执法人员现场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使用该2台叉车。检查还发现,该公司未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规定的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的要求,在收到市场监管部门下发的整改文书后仍未在限定期限内完成整改。该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叉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三十二条一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格的特种设备。”及四十条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该公司未按规定建立特种设备安群技术档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三十五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四)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记录;(五)特种设备的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的规定。针对当事人的上述两个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河源异型材设备,并处以罚款。
案例四:广东某物流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未经检验和未办理使用登记证的叉车案
2025年9月,执法人员在该公司开展特种设备日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现场在用叉车共有7台,其中2台叉车已过检验报告有期限,且仍未申报检验,另1台新购买叉车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为了消除安全隐患,隔热条设备执法人员现场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使用该3台叉车。该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叉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三十二条一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格的特种设备。”及四十条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针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上述典型案例,暴露出部分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不强、安全管理存在漏洞等问题。各特种设备使用、出租、维护保养等相关单位应当从中认真反思、对照自查,坚决遵守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将安全主体责任压紧压实,不断完善并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持续开展风险辨识与隐患治理,做到防患于未然。安全是不可逾越的底线,更是须坚守的生命线。对于任何违反法规、漠视安全的行为,都将依法予以严厉追究。全社会应共同努力,持续织密特种设备安全防护网络。
法规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销售、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格的特种设备的;
(二)销售、出租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或者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的特种设备的。
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
(二)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规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的。
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
(二)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
(三)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的。
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的;
(二)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
来源:西南市场监督管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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